为促进我市外向型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不断增强发展后劲,根据省、安庆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兑现范围
1.市本级财政设立“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2.凡在本市注册设立、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可按照本政策规定享受支持。
二、支持企业保存量促增量、扩大规模
3.在上级政府支持外经贸发展政策基础上,对生产型企业出口存量部分,给予0.02元人民币/美元的物流费用补助;出口增量部分,给予0.03元人民币/美元的物流费用补助。对贸易型企业出口存量部分,给予0.01元人民币/美元的物流费用补助;出口增量部分,给予0.02元人民币/美元的物流费用补助。对进出口企业,进出口额在上年基础上每增加100万美元,给予企业管理层1万元奖励。
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出口的生产型企业前3名,按照进出口额从高到低,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
三、鼓励企业扩大进口
4.对列入《安徽省重点鼓励进口先进技术、设备和产品目录》的企业进口产品,按进口额给予0.03元人民币/美元补助;对未列入《安徽省重点鼓励进口先进技术、设备和产品目录》的企业进口产品,按进口额给予0.02元人民币/美元补助。
四、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国际性会展
5.有进出口实绩企业参加县级以上政府或主管部门及全国性行业协会组织的境内国际性展销展览会(经市商务局同意),给予参展企业展位费(不超过两个标准展位)70%的补助,并给予参展企业省内每次3000元、省外每次5000元的参展补助。(单个企业全年此类参展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6.鼓励企业“走出去”开展营销。对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鼓励外贸企业设立海外仓库,每年给与企业境外仓库租金50%补助。(设立海外仓的企业每年境外仓库租赁补助不超过20万元)
7.支持企业应对贸易纠纷。对遭遇国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贸易壁垒的外贸企业,积极参与应诉的,按实际发生的律师费、仲裁费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8.鼓励本土企业开展国际物流业务。对通过中欧班列开展国际物流业务的我市进出口企业,给予每标箱2000元的补助。
六、推进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9.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应开拓创新,主动为企业服务,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同时,对当年每促进孵化1家备案企业实现进出口实绩,给予外贸公共服务平台1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孵化培育每增加1家出口达50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外贸公共服务平台2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孵化培育每增加1家出口达100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外贸公共服务平台3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
10.经市商务主管部门同意,在我市注册设立的进出口综合服务平台的贸易型企业,代理本地刷制品出口,年出口额超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的按实给予0.03元人民币/美元补助;代理其他产品出口的比照本政策第3条执行(单个平台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300万元)。向上述平台供货的潜山市刷制品供货企业,按照供货额0.01元人民币/美元予以补助。
七、鼓励人才引进
11.加大外贸专业人才培训和引进力度。全年经主管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或主管部门自行组织一定规模的外贸企业人员培训班,按每人每天200元的标准,补助给经商务主管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对企业引进的外贸专业人才,并当年为该企业新增本地产品出口实绩,每增加出口500万美元,奖励专业人才1万元。
八、支持引进外资
12.对当年引进实际到资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或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项目,除享受安庆市政策的补助外,按实际到资额(经省商务厅认定)再给予0.02元人民币/美元的补助。
九、支持跨境电商发展
13.对发生进出口实绩的跨境电商企业,在安庆市政策基础上再给予每件跨境包裹1元人民币的物流补助。对从事跨境电商B2C业务并通过单一窗口申报成为我市海关出口数据的,给予0.04元人民币/美元奖励。
对在我市注册的跨境电商企业,且年跨境电商交易额达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的,给予该企业50%的注册跨境电商平台费用一次性补助。
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商出口。对企业跨境电商出口额20万美元(含20万美元)至100万美元的(含100万美元),给予0.06元人民币/美元物流费用补助;对企业跨境电商出口额超100万美元至300万美元部分(含300万美元),给予0.07元人民币/美元物流费用补助;对企业跨境电商出口额超过300万美元部分,给予0.08元人民币/美元物流费用补助。同一企业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14.对于我市跨境电商园区运营企业,按照跨境电商产业园年交易额给予相应补助,产业园年跨境电商交易额超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的按实际交易额给予0.01元人民币/美元运营补助。运营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支持保税仓储业发展
15.对进口货物从口岸运至潜山(源潭)保税仓库储存的企业,给予该段运输费用每标准箱1000元、装卸费用每标准箱200元的物流费用补助,对其报关手续费用给予每票260元的补助。
对在保税仓库开展进出口业务的潜山市企业,按照当年仓储租赁费用总额给予相应的补助。第一年,给予仓库租金60%补助;第二年,给予仓库租金50%补助;第三年,给予仓库租金40%补助。
对保税仓库运营企业的运营费用,按照进入保税仓库的年交易额给予相应补助,进入保税仓年交易额达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的按实际交易额给予0.02元人民币/美元运营补助。运营企业该项费用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80万元。
十一、附则
16.本政策与国家、安徽省、安庆市政策和市内其他政策互为补充,国家、安徽省、安庆市政策需要我市配套奖补的,依照本政策给予的相应奖励,视为对国家、安徽省、安庆市政策的配套奖补。本政策与其他政策竞合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17.享受“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政策和奖励年度内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涉及偷税漏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企业,以及违反企业信用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企业、个人,实行“一票否决”,不享受本政策。
18.首次兑现政策后次年没有外贸进出口实绩的贸易型企业,不予再次申报本政策,且不予申报“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19.市商务局负责履行奖补资金的申报、审核等职责,就奖补资金申报审批程序、兑现方式及约束规定等内容制定实施细则;聘请第三方加强对奖补资金项目的事前审计,对审计后的拟补助项目,要在市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按规拨付奖补资金。
20.奖补资金纳入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市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审查,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责任追究。涉及行政问责的由市执纪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1.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潜山市支持外经贸发展的若干政策》(潜政〔2018〕128号)废止。
22.本政策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